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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接受手术异物留体内 昏迷6天后二次开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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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2-17 16:06:57  来源:  

  金女士在安贞医院做心脏手术时导丝断裂,遗留在体内,导致她不得不做二次手术。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安贞医院有过错,赔偿金女士42万余元。

  金女士诉称,她因先天性心脏病入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在进行手术过程中,用于介入治疗的导丝突然断裂,医院立即用3个支架将导丝固定在冠状动脉的管壁上,导致她大面积心肌梗死,断裂的导丝遗留在体内。经抢救,她在昏迷6天后苏醒。术后复查发现,手术中为固定导丝而放置的一个支架被堵塞。此后,安贞医院给她进行了第二次开胸手术,将没有被支架压住的导丝取出,并对堵塞的冠状动脉做了搭桥手术。金女士说,术后,她出现了大量的胸腔积液,先后进行了4次胸腔穿刺抽液。

  金女士认为,因为安贞医院的过错,使其经受了两次手术的痛苦,给其健康造成了更大的伤害及巨大的经济损失。她要求安贞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费等共计87万余元;安贞医院无条件对她进行康复治疗,并承担后续治疗费用。

  安贞医院辩称,经院内外专家会诊及讨论后,一致认为金女士目前病情稳定,心功能正常,可以带药出院,定期复查。医院认为其对金女士诊断正确,介入治疗选择得当,使用的器械均有合法来源,没有过错,手术中发生的导丝通电后不解离,属于难以防范的医疗意外,且在意外发生后尽到了必要的诊疗义务,所以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鉴定认为,金女士损害后果与导丝断裂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100%。金女士动脉内异物存留已构成八级残疾(赔偿指数30%)。部分导丝存在体内,有形成血栓的可能性,建议长期使用抗凝药物,其陈旧性心肌梗死,射血分数减低,建议继续服用药物进行治疗。对于继续治疗康复费用问题,因药物的具体使用以及金女士将来身体情况无法确定,故具体金额无法计算。对于目前存留体内的导丝,在医学范畴内,无法确定是否一定发生损害后果,但血管内的金属导丝对于人体而言属于异物,异物的存在有形成血栓的可能性。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安贞医院赔偿金女士各种损失共计42万余元。判决后,金女士和安贞医院均提出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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