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圆广场推进虽然艰难,但好消息依旧不断。
1997年下半年,天圆集团和北京东城区园林局签署项目协议;1997年12月2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明确了天圆集团对鼓楼北中轴地区两侧用地(即天圆广场地块)的运作权利。“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开发建设了!”
1999年11月29日,天圆公司取得北京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要点通知书”,确立了天圆广场初步的用地规划性质和建筑规模。
2000年2月28日,在人民大会堂,左安一举办了天圆广场方案国际招标大会。左安一请来了时任国家建设部副部长、美国建筑协会主席、日本建筑大师、清华大学建筑学院院长、港澳台三地的建筑协会主席等十多位世界级专家,对天圆广场设计方案招标进行评审。
——此举也开创了民营企业房地产项目国际招标的先例,得到了时任北京市委书记贾庆林、市长刘淇的赞扬,该项目还被列为当年北京迎奥运的50个重点工程项目之一。
2001年11月28日,天圆集团与广东珠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等合作方签订合同,取得了进一步融资。截止到2002年6月13日,珠江实业与珠江投资等投资方陆续向合资公司北京世纪天圆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天圆地产)转入资金人民币1.44亿元。
2002年4月1日,天圆地产正式取得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出具的“规划意见书”。这不仅意味着天圆广场项目取得了最关键的法律文件,和原规划相比,新规划的建筑规模和建筑高度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2002年6月,天圆广场完成了拆迁调查,首付给东城区园林局500万元,拆除近1.5万平方米的临建,并进行了临时绿化。天圆广场项目进入实质启动阶段。
一路闯关,取得各项“通行证”。对于了解房地产行业的人而言,这些生硬消息背后的甘苦无需累述。然而,就在左安一离自己的人生梦想似乎只有一步之遥的关键时刻,他的命运,却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转向。
飞来浩劫
若按照天圆广场的推进节奏,2002年本应是左安一人生大展宏图之年。蓝图缓缓成真,梦想立体呈现,鲜花与掌声已经在向他走来。
当年的9月30日,一如平常。左安一亲自去书店购买了很多的中文图书,他原本准备趁国庆假期飞赴加拿大一趟,然后把书和一些礼物带给正在温哥华读书的女儿。殊不知,当日晚餐后,左家的门铃响了。
来者是哈尔滨市公安局的人。领头的警察说,天圆集团有些问题,希望左安一回去“协助调查”。
协助调查?左安一莫名其妙。自己创业以来一直奉公守法,何况现在主业都在北京,在哈尔滨能出什么问题?最终,左安一仍不得不配合地随警察返回了哈尔滨。只是这一去,就是五年。
——风波的起点,还得从1996年说起。
1996年,总部设在黑龙江哈尔滨的天圆集团,开始挥师北京。左安一和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香坊营业部(以下简称香坊证券部)合作,在北京开发房地产项目,香坊证券部共拆借资金2亿元给天圆集团,双方合作开发的项目为元泰大厦和长青大厦(今天的北京瑞城中心)。香坊证券部的合作条件是,按约定收取拆借资金利息和合作项目利润的20%作为回报。
在当年,这是一起很正常的商业合作。一方面,因为彼时国家的相关金融政策尚未完全明晰,各地手握丰沛资本金的证券公司普遍有着投资冲动;另一方面,左安一通过手上的两个优质项目向证券公司融资,也符合双方当时的利益及相关法规。
再后来,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1996年10月29日,长青大厦的项目发包方中国老龄协会,决定将长青大厦合作方变更为香港瑞成国际公司。
也即是说,天圆集团和长青大厦的合作流产了。在当时,左安一并不认为这会对他与香坊证券部的合作构成影响,因为他彼时已发现了另一个更加黄金的地块——即天圆广场地块。长青大厦流产,正好可以腾出手将资源集中到新项目上。他在第一时间将这个消息通知了香坊证券部,然后便紧锣密鼓地推进天圆广场。
时至2001年,国家开始调整金融政策,严控各地证券公司在外投资。于是,香坊证券部提出将此前合作开发给天圆集团的2亿元资金转为债务。鉴于双方长期形成的良好合作关系,左安一爽快地答应了香坊证券部的要求,并以天圆集团在天圆广场项目中的股权(占整个项目的40%)作为担保。
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几乎一夜之间,天圆集团的普通借款行为竟然变成了“诈骗”!
2003年11月5日,哈尔滨检察院对左安一提起诉讼,指控左安一“利用已终止合作的项目骗取香坊证券借款”。
检察机关起诉称:1996年8月,被告人左安一与中国老龄协会袁秀石洽谈合作开发北京“长青大厦”建设项目,并签订了意向性合作协议书。同年9月,中国老龄协会决定“长青大厦”正式与香港瑞成国际公司合作,并将其决定通知了左安一。而左安一在明知项目合作已经终止的情况下,仍于1996年10月与香坊营业部签订了以筹建“长青大厦”为名的合作协议,拆借资金1亿元人民币。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