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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难舍10%利息差 “全额罚息”废止暂无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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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2-18 09:30:14  来源:  

  信用卡差几块钱未还,利息可能上千元,这让商业银行信用卡“全额罚息”这一条款饱受诟病。近日,银监会在给山东律师王新亮的书面回复中表示,争议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 “全额还款是享受免息期的必要前提条件”存在不同理解。

  有研究称,信用卡罚息收入已占到我国银行信用卡总收入的40%到50%。

  一家规模不大的银行的信用卡部负责人对《每日经济新闻(微博)》记者称:“我们估算过,我行采用全额计息和按未清偿部分计息两种算法的利息差10%,别的银行差额可能更大。”

  “全额罚息”存在不同理解

  去年11月5日,王新亮律师以一名信用卡使用者和律师的双重身份致信银监会主席尚福林。王新亮认为,信用卡已还款部分属于已履行的义务,不应当将已还款部分还计入全部款项内计收利息,此行为是一种显失公平的行为,属于霸王条款。

  据了解,信用卡计息主要是全额计息和按未清偿部分计息两种方式。全额计息也称“全额罚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能还清全部欠款,就要对全部消费金额进行计息。

  银监会在给王新亮的回复中称,“截至最迟还款日,持卡人未全额还款的,银行则不再提供免息优惠。对持卡人已偿还的透支金额部分,按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按日计收透支利息。对未偿还部分的金额,自记账日起,逐日计收利息和滞纳金,直至欠款被足额偿还。”

  王新亮表示:“从去年11月5日至今,我收到全国很多的电话及网友的网上留言,其中90%以上的人表达了支持废除信用卡全额罚息条款的意愿。”

  上述银行信用卡部负责人也对记者表示:“这种计息方式,还款越多,越接近全额的人越不划算。”

  银监会在回复中并未表示会取消这种计息方式,而是称,根据现行计息规则,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是有条件的信用卡欠款优惠政策。从来信看,争议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 “全额还款是享受免息期的必要前提条件”存在不同理解。

  王新亮表示,对于银监会的回复他不太满意。他此前曾表示,准备成立信用卡维权联盟或其他组织起诉银行,但他在2月17日却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如现行的制度没有改变,起诉银行也没有用,胜诉的可能性不大。”

  银监会还表示:“因计息规则是信用卡业务合同的核心条款,商业银行应当事先设有明确且无争议的约定,并经持卡人签字确认。商业银行在设置和执行计息规则时,应充分考虑持卡人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性。”

  不同方式利息差约10%

  有分析人士认为,银行不愿取消“全额罚息”原因在于银行对信用卡利息的依赖。而新修订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则以“容差容时”的还款机制代替废止全额罚息。

  “容时”是指银行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时,应当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容差”是账单额与还款额之差在10元以内,有可能不会被全额罚息,而是滚入下月计息。

  据此,虽未取消 “全额罚息”,但大部分的非恶意欠款可免于全额罚息。但为何不直接废止“全额罚息”?有研究称,主因是信用卡“罚息”已经成为我国信用卡业重要的收入来源,利息收入已占到我国银行信用卡总收入的40%到50%。

  前述银行信用卡部负责人表示:“信用卡透支利息在信用卡收入中的占比各个行的情况有所不同,我行没那么高,透支利息在信用卡中的占比还不到20%,且各个银行的统计口径也不一样,有的银行把信用卡取现费用也算在利息里,利息在收入中的占比甚至达到百分之八九十。”

  上述负责人表示:“我们估算过,采用全额计息和按未清偿部分计息两种算法,对利息的影响大约是10%。因为我们信用卡的损失率低,要按未清偿部分计息,别的银行的影响肯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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