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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凯里市市区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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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2-22 10:21:40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的道路交通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交通资源,规范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机动车路内停车”,是指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使用路内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路内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利用市区道路(机动车车道、非机动车车道、人行道)的可容停车空间,为机动车停放设置的停车泊位。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利用城市道路作为路内停车泊位。

  第五条 实行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有偿使用,根据不同时段、不同车型,以“减缓城市交通压力”为原则,分别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以此调节各区位对停车泊位的需求。

  第六条 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总体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置、方便群众、保障畅通、交费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路内停车泊位的建设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停车泊位的管理和收费工作。

  第三章 路内停车泊位设置

  第八条 路内停车泊位应按规定设置标志、施划路内停车泊位标线;并保持标志、标线的清晰、完整。

  第九条 路内停车泊位应当在明显位置明示停车泊位管理办法、使用方式、收费标准等相关文件。

  第十条 路内停车泊位仅供临时停车,车内财物安全由车辆所有人自己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路内停车泊位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路内停车泊位进 行堆物作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不得用任何物品强占停车泊位占为已有;不得损毁、移动或用其他方法损害停车泊位的标志、标线和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 因紧急疏导交通或者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 公安机关、市执法局可以临时关闭停车泊位。

  第四章 路内停车要求

  第十四条 使用路内停车泊位的车辆必须按规定交纳停车费用。停车实行计时收费,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准,使用由税务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第十五条 若需经常性停放的轿车、12座以下的小型车辆,可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月票、年票。

  第十六条 有超高、超宽、超长等违章行为的车辆不得使用路内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 装载易燃、易爆、易污染、有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不得使用路内停车泊位。

  第十八条 进入路内停车泊位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服从路内停车泊位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

  2. 车辆应当按照划定的车位依次停放、按位停放,不得超出泊位;

  3. 遇有重大活动或交通堵塞需关闭路内停车泊位,或需要泊位车辆立即驶离时,应当立即驶离,不得妨碍交通;

  4. 不得在泊位内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活动;

  5. 注意保持停车泊位的清洁,不得在停车泊位内抛洒污物;

  6. 不准占用路内停车泊位从事二手车交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强制锁定车辆并进行拖拽清障,清障所需费用,由车辆驾驶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对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和殡葬车实行免费停放。

  第二十四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因自身工作或生产经营需要,需要经常性使用路内停车泊位的,应当书面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划,实行自主管理,交费使用。

  第二十五条 路内停车所收取的费用,除用于收费管理人员的补贴及相关费用以外,全部用于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路内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定价后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凯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邹亚平【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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