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笔者从从江县法院获悉。日前,在该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从江县法院仅用两小时成功调解一起标的124万元的财产损害赔偿一案。
据介绍,今年被告从江县森泰活性炭有限公司诉与被告从江县高增乡人民政府、从江县发展和改革局、贵州省凯里路桥工程公司及张某某在改建该县四寨河口至高增乡岜扒村通村油路时,因遇大雨季节,泥石流冲毁原告从江县森泰活性炭有限公司厂房内,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24万元。法院立案后,认为该案赔偿金额巨大,又涉及到乡政府、机关单位、企业和个人,遂及时向县四大班子领导汇报案情,提出化解纠纷的办法,得到了县领导的大力支持,并明确县人大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联系该案,经过县领导找原、被告多方了解案情,积极做好政策和法律引导,同时对办案法官提出调解为主,尽量做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同时争取各方支持,形成调解合力,及时调解,迅速化解等指导性建议。承办法官本着“和谐司法,促进和谐”的目的,多次往来穿梭于原、被告间,通过讲法理、讲证据、讲事实、讲道理、讲和谐、讲谅解,消除了当事人的思想疙瘩,解除了当事人心中顾虑,把当事人的想法逐步统一到调解上来,为开庭调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日前,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和一片和谐的氛围中,该院仅用两个小时,原、被告就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从江县发展和改革局、高增乡人民政府和张某自愿于今年10月20日前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和12万元,案件划上一个圆满句号。(劳维 杨光天 陆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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