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 (特约记者 姚学茂)2010年2月至6月,天柱县共征收价格调节基金60.98万元,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根据州人民政府下发《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州范围内针对从事生产经营,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1‰的比例征缴,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征。天柱县从2010年2月开始,由国税局、地税局在纳税人申报纳税时按规定标准集中代征。
价格调节基金是各级政府多渠道筹集的,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调控市场价格,稳定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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