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 (特约记者 姚学茂)从今年元月1日起,天柱县对城区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县城居民和县城暂住人口等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为:城镇居民为6元/月·户;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在岗人数向单位征收3元/人.月。同时,对以下六类人员实行减免政策,(一)军队、武警、消防等部队和现役军人免收;(二)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免收;(三)享受国家定期优扶对象的减半征收;(四)下岗职工凭下岗证发放之日起三年内减半征收;(五)特困企业减半征收;(六)残疾人凭证免收。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