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 黔东南州
据介绍,6月30日,该县公安局督察大队接交警大队电话,称当日上午,交警大队在处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时,嫌疑人刘某某与其父母指控民警范某某在处警过程中殴打刘,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大小便失禁,请督查部对事件予以核实。督察民警随即开展调查。在交警大队值班室,调查人员发现刘某某脸部、手臂有明显抓痕,刘及其父母情绪激动,要找民警范某某“讨说法”。为保证对方身体健康,调查人员当即劝其先行治疗,刘及其亲属同意进行伤情检查,表示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经查,当日凌晨1时许,刘某某驾驶自用的面包车在杏山镇农贸市场荷花池处将驾驶摩托车的文某某一家三口撞倒后逃逸。文当即与“摩的”司机敖某追赶肇事车,当追至慢坡处时发现肇事车已驶下路坎,气愤之下,文某某对肇事后逃逸的驾驶员刘某某进行殴打,致刘多处受伤。接到报警的交警大队民警范某某等两交警赶到现场,因刘某某拒不配合调查,被依法带回交警大队作酒精测试,后证实刘某某属醉酒状态。调查结束后,为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民警将刘某某送至其外婆在
7月2日,刘某某在家人陪同下来到县公安局承认错误并写出检查,承认自己未被民警殴打,因家人问及伤情自己撒谎是处警的民警范某某打的而不好改口,父母才与其到交警大队要求处理。
7月9日上午,县公安负责人带领县公安局监察部门人员来到杏山镇政府,在镇政法委刘书记的主持下向刘某某及其亲属和刘住所地的杏山镇河山村村两委同志通报了刘某某交通肇事逃逸、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民警的情况,表示欢迎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同时教育村民做任何事都要按程序依法办理,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目前,刘某某交通肇事逃逸事故正在处理中。派出所对文某某殴打刘某某及刘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民警的行为已按有关程序立案处理。
(孙穆杨 孙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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