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侯某某等四人与
雷山县公安局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至此,
雷山县人民法院在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县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侯某某等四人诉雷山县公安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雷山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判决县公安局赔偿侯某某等四人181129.93元。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雷山县人民法院主要采取与当事人双方协商和通过县政府协调的方式先后多次进行协调执行,但由于县公安局的基本经费均来源于县政府拨付,履行赔偿义务存在一定难度。同时,因侯某某方大都系农村村民,且人数较多意见分歧较大,加之一时间得不到偿付导致情绪激烈,故而未能成功。雷山县人民法院逐将此案上报州中院,引起了州中院
领导的高度重视。今年5月26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谭元辉、执行局副局长刘异奇专程到雷山对该案进行会办。为妥善协调解决该案,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雷山县人民法院根据该案件客观存在的困难与地方党委取得联系,邀请了常务副县长和县政法委书记参会,在州中院
领导的主持下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考虑到县公安局资金困难,一次性难以履行赔偿义务,两级法院执行局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不断调整执行方案,并提出了分期偿付的解决办法,细致的工作方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同,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赔偿和解协议。7月8日,雷山县公安局已按照协议开始履行赔偿义务。
该案的圆满执结是两级法院与党委、政府多方联手奏出的时代和谐乐章,是奥运会安保期间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和谐的典型事例,是实践“满意在法院”主题活动的最好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