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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亲戚女儿游玩发生意外赔了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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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11-27 00:00:00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港讯(记者 潘光银) 8月19日,榕江县造林公司职工罗承秀带着女儿肖某妮到大姐罗承枝家玩。其间,其姐夫将肖某妮等带到河边玩耍,因疏于看护,肖某妮等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亲戚反目。罗承秀夫妇将孟桂林告上了法庭,索赔18万元。11月24日,榕江县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孟桂林对此案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判令其赔偿罗承秀夫妇5.6万余元。
 
       据介绍,今年8月19日,罗承秀带着女儿肖某妮(1993年10月17日生)到大姐罗承枝家玩,当日下午2时,罗承秀因事外出,就将肖某妮留在罗承枝家。后罗承枝女儿的男朋友佟喜双又将肖某妮带到了肖某妮的三姨父孟桂林家。下午4时许,肖某妮及佟喜双、孟琼(孟桂林之女)等三人与被告孟桂林一起骑摩托车到八开方向的都江道班河边玩耍。到河边后,肖某妮、佟喜双、孟琼独自在河边游玩。被告孟桂林则到远离三人200米外的河滩上放网捕鱼。由于佟喜双、肖某妮、孟琼等三人不识水性,在游玩中不慎落水,孟琼被人救起,佟喜双、肖某妮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死者肖某妮的父母肖忠贵、罗承秀与孟琼之父孟桂林为赔偿问题引起纠纷而诉至法院。
 
        原告肖忠贵、罗承秀诉称,肖某妮溺水身亡的不幸事故发生后,被告孟桂林未支付分文,也未赔礼道歉,甚至连一句安慰的话都不说。鉴于此,提起诉讼,索赔18万余元。
 
       被告孟桂林辩称,要其承担责任,于情、于理、于法均不能成立,第一,罗承秀将小孩交给罗承枝,应当是罗承枝承担监护责任;第二,佟喜双是成年人,是他带肖某妮到被告家的;第三,到河边后,是佟喜双、孟琼、肖佳妮三人在河中游玩,可见佟喜双有监护之责,而不应当由被告来承担责任。被告还表示,出于亲情和道义,愿意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助,但原告方要求过高,无法承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桂林与肖某妮、佟喜双及其女儿孟琼一起骑摩托车到河边玩耍,因肖某妮、孟琼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本身应该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但由于其疏于看护,致肖某妮落水后因抢救不及而身亡,孟桂林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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