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参保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也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据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将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
其中,缓缴期限为:餐饮等5个特困行业和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5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
参保单位申请缓缴时,需要具备以下条件:2022年1月至申请缓缴前出现亏损并作出亏损说明;参保单位承诺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缓缴的费款;2022年以来,新成立企业申请缓缴的相关条件,自企业成立之月起计算。
此次缓缴政策将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每月按时足额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缴纳至社保费征收机构,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社会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费款。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具体办理流程可登录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详细了解,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可通过"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提出缓缴申请,也可到参保地政务服务中心人社或社保窗口提出缓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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