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夏天,被告人杨某甲准备在天柱县实施银行卡买卖,并伺机从出售的银行卡内盗窃资金的犯罪活动,因杨某甲没有监控银行卡的技术(即:从已出售的银行卡内进行盗窃的手段),便邀约曾经在深圳向杨某甲收购银行卡的被告人钟某某来天柱一起从事该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杨某甲为首,钟某某为技术骨干、被告人王某某、杨某乙、龙某甲等人为成员的犯罪团伙。钟某某来到天柱后,杨某甲便向王某某、杨某乙、龙某乙、龙某甲、黄凡峻(另案处理)等人收购银行卡四件套,王某某、龙某乙、杨某乙、龙某甲前往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出售给杨某甲,王某某还邀约被告人杨某丙办理银行卡出售,并向好友彭某某借来银行卡一张也出售给杨某甲。杨某丙在办理银行卡出售给王某某后,邀约好友杨某丁办理银行卡出售给王某某。龙某甲也邀约自己弟弟龙某丙办理了银行卡出售给杨某甲。黄某某(另案处理)因系未成年人,无法办理银行卡,便邀约好友三人办理银行卡后,将银行卡出售给杨某甲。钟某某在帮助杨某甲将其收购来的银行卡登录银行官网进行验证绑定微信公众号后,由杨某甲分批次将银行卡四件套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邮寄到收卡人“二叔”(身份待查)指定的地点,期间钟某某通过手机银行、网银等网络手段对所收售的银行卡实施关注,发现收售银行卡有资金进入后,便通知杨某甲通过手机银行转款或指使出售银行卡的人员至银行挂失补办银行卡并将卡内资金取现的方式实施盗窃活动。
三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钟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二人仍分工合作,被告人杨某甲负责收购银行卡和出售银行卡,钟某某负责对收购和出售的银行卡进行检验,其收买、非法提供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高达2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已出售的银行卡卡内资金60587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和向他人收购的银行卡出售给杨某甲,出售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已达2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并帮助杨某甲从银行卡内窃取资金5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被告人杨某乙明知杨某甲、钟某某在窃取已出售银行卡卡内资金,仍然提供转账账户收取资金50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龙某乙在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杨某甲后,帮助杨某甲窃取银行卡卡内资金5187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龙某甲、杨某丙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和他人银行卡出售给杨某甲,后出售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已达2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杨某甲、钟某某、王某某在判决前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七名被告人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乙、王某某、龙某甲、龙某乙、杨某丙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频发,最常见的就是租卡、售卡的行为。有些人总想着不劳而获,想通过捷径赚钱,于是将与自己身份信息绑定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租、出售从而谋利。殊不知,当人们将银行卡、电话卡、微信号等出租、出售给他人时,其有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帮凶”,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只会让自己走向“监狱的大门”。请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警惕,不要因为贪小便宜以及抱着侥幸的心理而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出售,赚钱的路千万条,依法依规第一条!(涂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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