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提升我县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的成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向全县市民及来往游客提供有序、畅通、安全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县城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1.县城城区街道施划有停车泊位路段的线外道路禁止停车。
2.县城城区人行道未施划有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的路段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3.体育场和中心嘉园小区周边无停车泊位路段禁止停车。
4.擎天路至县委党校门口及周边路段禁止停车。
5.外环南路全路段及县第二幼儿园、第七小学门口路段禁止停车。
6.清江路县文广局至廊桥头路段原停车泊位已取消,禁止停车。
7.北部新区迎宾大道至廊桥头左侧、迎宾大道至观音洞左侧路段的停车泊位已取消,禁止停车。
8.联山街道除规划设置的停车场和施划的停车泊位外,其余路段禁止停车。
9.城区(含联山街道)凡施划有消防应急救援通道的路段,禁止停车。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2年1月18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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