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6月下旬至7月初,被告人龙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提供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在网上自己操作分别为他人转帐,涉及全国5起诈骗案,为他人转帐210840元,被告人龙某某违法所得22191元。
裁判结果:
施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施秉法院判决被告人龙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龙某某非法所得22191元,予以继续追缴。宣判后龙某某表示服从判决未上诉,并已主动缴纳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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