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经过父母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按照当地习俗办理酒席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生育一女。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矛盾不断显现,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分居已有四年之久。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自己抚养,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
接到该案后,承办人员联系被告,被告表示对离婚没有意见,但明确表示自己无力支付女儿抚养费。经过承办人员多次与被告联系,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释法说理,最终说服被告支付抚养费,促使原告和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二、被告自愿一次性支付其女儿至年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共计30000元”。
法官提醒:尊老爱幼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传统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更是作为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得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虽说离婚自由,但是并不是离婚后就一走了之,也不是因为一句我没有能力负担子女抚养费就能免除,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即使夫妻双方把婚离,也必须要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处理好,对于未成年的子女要履行抚养义务,才能有利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王海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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