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3日凌晨3时 43分许,张某某因饮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至上瑞线(学府商场路段),车辆碰撞道路右侧绿化带失控后撞向中央隔离带,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并联系其弟试图让其顶包。之后在民警联系张某某时,张某某在电话中谎称系其弟驾车肇事并辱骂民警。后经民警出示视频监控照片后,张某某才承认其酒后驾车肇事的事实。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43毫克/100毫升,经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诉讼过程:
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某某对犯罪事实、罪名以及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提出的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审理阶段,张某某当庭认可《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一审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并依法作出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其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为由提出上诉,凯里市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黔东南州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从轻的刑罚后,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应视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一审判决中因认罪认罚而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已不存在,导致一审判决罪责刑不相适应,量刑畸轻。经开庭审理,黔东南州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及量刑建议,依法对张某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检察官释法: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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