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原告高某权通过被告全某金,到被告贵州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工地从事木工,期间在工地上被电锯割伤。原告住院治疗痊愈后,经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至本院。
因该案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承办法官高度重视,将该案的切入点和关键点放在化解矛盾,力求最大限度保护弱势群体,减轻原告诉累。在清晰把握案情后,承办法官一方面向二被告解释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又从情理角度说明原告务工赚钱的艰辛,促使被告自愿调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二被告当庭支付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50000元,原告在收到赔偿款后当即撤诉。
法官提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在生产经营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需提高安全意识,加强防范风险能力。务工者在作业过程中要遵守操作规范,保护自身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也应进行安全培训,除了要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减少事故发生之外,还应为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工人提供保障的同时也减轻单位负担。(杨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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