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21年1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喝酒后到邓某某家聊天。离开邓某某家后,发现自己原本停放在邓某某家门口的摩托车被人推到了邓某某家斜对面的垃圾箱边,便怀疑是邓某某干的,随即与邓某某发生争吵,朋友杨某看见后将二人拉开。张某某回到家后越想越生气,又拨打邓某某的电话扬言要来找他,邓某某立即将此事告知朋友肖某某,肖某某随后赶到邓某某家。张某某来到邓某某家后,将其从客厅摔出门外的路下坎。邓某某爬起来发现右手受伤,便与张某某扭打在一起,肖某某随后将二人劝开。后经贵州省从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右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1年2月3日,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宰便派出所接受讯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邓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误工等各项费用共计25000.65元。
2022年3月8日上午,案件按期开庭审理,主审法官经仔细查阅卷宗,研判案情,并通知当事人到庭了解案情,要求原告方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同时释法明理,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在承办法官不懈努力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张某某家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6000元,并当庭给付完毕,取得了被害人邓某某的谅解,刑事部分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该案的审判真正做到了司法为民,案结事好。邓某某也对从江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承办法官徐晶不辞辛劳,为其解决损失赔偿问题的工作表示十分满意,认为法官为群众办实事办得清楚和彻底;被告人也表示要反思自己的行为,服从管教,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该案审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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