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本办法所指养老机构预收资金,是指养老机构在实际提供相应服务之前预先收取的资金,包括预收服务费、会员费和质押金。
办法分别从预收服务费管理、预收会员费管理、预收质押金管理、存管账户管理、监管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可在征求意见时间内提出意见或建议,具体内容如下:
省民政厅关于公开征求
《贵州省养老机构预收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资金管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1〕33号)精神,省民政厅拟制了《贵州省养老机构预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24时止
电话:86839723
传真:86827900
邮箱:smztylfwc@guizhou.gov.cn
贵州省民政厅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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