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老赵向某银行贷款20万元,赵妻与老赵一起签订了共同还款责任书,2020年老赵意外死亡,其生前所借20万元债务未能偿还,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赵妻、赵儿、赵女、赵母偿还贷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赵向银行贷款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赵妻在老赵向银行贷款时,表明愿意与老赵一起还款,故该笔贷款属夫妻共同债务,赵妻应当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儿、赵女及赵母作为老赵遗产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老赵遗产限额内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1、赵妻向银行偿还贷款20万元及利息;2、赵儿、赵女、赵母在继承老赵的遗产限额内对前述款项承担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见,“人死债消”的民间传闻并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人死之后,只要财产还存在,其继承人就应当以该财产先行清偿死者生前债务。(梅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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