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22年3月9日20时44分许,姚某、杨某(车主)一同饮酒后,由姚某驾驶杨某车辆,搭载杨某等人途经本县大有镇大坪大道石化加油站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姚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后将姚某带至岑巩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43mg/100ml。姚某、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控制人,在明知姚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机动车供姚某使用,放任姚某酒后驾驶其所有的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应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论处。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当庭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提醒:酒驾将受到行政处罚、醉驾将受到刑事处罚。同时车主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控制人,应妥善管理车辆,不得将车辆出借给酒后人员驾驶;在共同进餐过程中,明知驾驶员饭后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在自己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同时,也务必不能纵容身边的人喝酒开车,这是对自己也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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