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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嫖资问题与对方发生争吵,黔东南一男子持水果刀将两人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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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2-22 13:17:49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被告人陈平庭,男,1998年1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镇远县,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高速**施工段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乡****村**组,现住重庆市南川区**高速**工地工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平庭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平庭独自闲逛至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蔬菜公司家属院附近,因接受被害人周某某招嫖,入住该院3单元3-2“法治宾馆”二楼405房间后,周某某便为被告人陈平庭介绍被害人贾某某为陈提供卖淫服务。被告人陈平庭与被害人贾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双方因嫖资问题发生争吵,陈平庭赤身拿出先前放在床上的水果刀割伤贾某某颈部,贾某某随即出门呼救,周某某听见呼救声后小跑上楼,陈平庭又持刀迎向上楼的周某某,将周腹部捅伤。贾某某借机下楼逃跑,陈平庭立即追赶,过程中二人一起摔下楼梯,陈平庭再次用水果刀猛割贾某某喉部致其倒地。此时周某某从楼梯上下来,陈平庭又持刀刺向周某某并试图割划周某某喉部,周某某用手捂住喉部进行遮挡,陈平庭遂持刀多次锥刺周某某腹部致周负痛将手拿开后,陈再次猛割周喉部,致周某某倒地。经鉴定,被害人贾某某符合锐器捅、刺、切割颈部致左侧颈内静脉断裂、颈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周某某符合锐器捅、刺、切割颈部致左侧颈内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作案后,被告人陈平庭持刀返回房间,清洗身上血迹后穿上外套、裤子和宾馆的拖鞋,持刀逃离作案现场,并在南大街东风路口处搭乘出租车逃向南两高速北固在建互通附近一山坡上进行藏匿。2019年6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平庭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平庭案发时未发现有重性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话报警接处警综合单、通话清单、陈平庭手机内提取照片截图、境内旅客住宿信息表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甲、吴某某、刘某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平庭的供述与辩解;

  4、南川公鉴(电物)[2019]553号检验报告、南川公鉴(病理)[2019]30-31号鉴定书、渝公鉴(DNA)[2019] 3485号DNA检验报告、重医大附一院司法鉴定中心[2019]精鉴字第1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平庭故意以暴力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极其残忍,并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平庭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毅磊

  2020年3月5日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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