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是一名有多年运输经历的货车司机,其在刚刚交接完前一单货的短暂休息时间里又打开了某配货平台app,该平台上一个运单很快映入他的眼帘,随即便与平台服务员联系,后约定该单的总运费为12000余元,其向该平台支付了600元后取得了货主的联系方式。
在与货主的通话中,货主在电话那头很快告知他这单运的是烟丝,甲某起初有些犹豫,但大额运费的诱惑下,便很快应允了。随后驾驶车辆前往与货主约定的地点会面,并将车辆交给货主方的人员去装载烟丝。货主方的人员很快将烟丝装载好,盖好篷布,后把车辆开回交给甲某。
接回车辆后,甲某又按照货主预定的线路要求将车辆驶入往贵州方向的高速路,当车辆行驶至丹寨县境内后,在某检查站因无烟草准运证件运输烟丝被执法机关查获。经执法人员检查称重,在甲某货车上查获烟丝400余袋,净重10000余公斤。后经格认证中心评估,查获的10000余公斤烟丝价值为人民币80余万元。
该案移送至丹寨法院后,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某明知他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且甲某在没有烟草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而帮助他人实施运输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按照他人指挥实施运输行为,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且被告人尚未完成货物的交付,系未遂,并作出上述判决,甲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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