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5日,滚某列饮酒后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小车上路,被交警查获时酒精浓度为85.27mg/100ml。2021年2月5日滚某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截至2021年3月4日。
但在本案判决前,滚某列不思悔改,重蹈覆辙,2021年2月3日再次醉驾,被交警查获时酒精浓度为108.71mg/100ml。本次庭审中,滚某列深刻认识了自己的错误,认罪态度好,表示以后绝不会再犯同样错误。2021年3月4日滚某列在即将结束看守所生涯之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滚某列因两次醉驾行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法官提醒: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最高可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在酒桌上有时囿于人情关系难以拒绝他人的劝酒,但是面对法律的底线和人身安全,请饮酒司机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驾驶原则。(薛文艳、禹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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