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下午,被告人安某某驾驶贵J8****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凯里市262一建筑工地出发,行经凯里市翰林华庭往碧桂园方向行驶,17时03分许,行驶至永丰西路0km+600m处(小地名:碧桂园人行横道)时,碰撞并碾压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刘某乙,造成刘某乙当场死亡。交通肇事后,安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警并配合处理。经鉴定,刘某乙系腹腔脏器及全身多处皮肤、肌肉组织、骨髂挫碎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安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乙无责任。案发后,安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刘某甲983238元并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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