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梁某武酒后因与妻子家庭矛盾产生过激情绪,在自己家将氧气瓶和打开阀门的液化气罐拿到一楼客厅内,点燃布条扔在倒有汽油的客厅地面上,又点燃淋有汽油的衣服扔在煤气罐旁,梁某武的亲属梁某在旁劝阻无果,煤气罐被引燃后梁某武离开现场。梁某发现火势变大后呼叫附近群众将火扑灭,火灾造成梁某武家客厅内沙发被烧毁。
从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武所焚烧的房屋周围其他住房较为密集,且周围房屋多数为砖木结构,被告人的放火行为可能对周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造成损害,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梁某武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该案客观实际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的一种犯罪。被告人因家庭矛盾随意焚烧自家房屋,未考虑火灾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这是法律意识淡薄,漠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表现。公民任何行为的实施都要在法律准许范围内,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滕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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