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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自家的狗咬伤他人,只愿赔偿500元后便想撒手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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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01 13:42:02  来源:从江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0日,从江县人民法院贯洞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原告梁某与被告潘某系邻居,2020年8月3日,梁某路过潘某家附近时被潘某在户外游荡的家犬咬伤,后梁某住院花去医疗费4243.75元。潘某赔偿梁某500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梁某诉至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办案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但因意见分歧过大未能达成协议。承办法官认为,潘某饲养的家犬将梁某咬伤,潘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梁某对其所受伤害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潘某应赔偿梁某的全部损失。最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2243.97元。

  法官提醒: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一定要加强对动物的养护和管理,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给他人造成损害,否则一旦发生动物侵权,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杨珊)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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