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梁某与被告潘某系邻居,2020年8月3日,梁某路过潘某家附近时被潘某在户外游荡的家犬咬伤,后梁某住院花去医疗费4243.75元。潘某赔偿梁某500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梁某诉至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办案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但因意见分歧过大未能达成协议。承办法官认为,潘某饲养的家犬将梁某咬伤,潘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梁某对其所受伤害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潘某应赔偿梁某的全部损失。最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2243.97元。
法官提醒: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一定要加强对动物的养护和管理,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给他人造成损害,否则一旦发生动物侵权,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杨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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