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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违规建房,难以受相关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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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9 15:09:30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典型案例】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违规建房,难以受相关法律保护——原告代某某、汪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吴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件要旨】

  未经职能部门审批而在土地上搭盖房屋致盖房人缺乏对房屋享有合法的产权,因此原告诉称房屋相邻权遭受侵害,从而缺乏合法的基础权利,也无权要求他人排除妨害。

  【基本案情】

  原告代某某系岑巩县天星乡毛坪村殷家田组村民,汪某某系岑巩县羊桥乡地坝村大水组村民,二人系夫妻关系。2009年,代某某夫妻在岑巩县羊桥乡羊桥村岩板上组村民戴某发(系代某某堂叔父)承包经营的土地上(位于岑巩县羊桥乡羊桥村老桥头)修建房屋(地下一层、地上一层),该房屋至今尚未取得任何部门的审批手续和相关权利证书。

  被告胡某某、吴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均为岑巩县羊桥乡两河村亚一组村民。2000年左右,胡某某夫妻从岑巩县羊桥乡羊桥村老街组村民戴某云处购买了现居住房屋,该房屋修建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1996年7月,该房屋所用土地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获证后所有权人未对该房屋进行改、扩建。

  2020年4月,代某某夫妻欲在该房屋上再加盖一层,并修建了承重梁柱及外墙。因代某某夫妻加盖房屋的部分墙体与胡某某、吴某某所有的房屋(两房屋系相邻房屋)顶层屋檐重合,双方因此引发纠纷。代某某夫妻认为胡某某、吴某某所有的房屋顶层屋檐占用了自己的屋基,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承包人有维持土地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采取非法手段占用耕地的,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代某某夫妻的请求和主张与土地权属和土地边界确权有关。首先,代某某夫妻现有房屋所占土地系属岑巩县羊桥乡羊桥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而非代某某夫妻的土地;其次,代某某夫妻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现有房屋取得了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或相关的权利证书,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新加盖房屋取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再次被告胡某某夫妻所购买的房屋修建时间先于代某某夫妻的房屋修建时间,且该房屋所用土地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综上,原告代某某夫妻以被告胡某某夫妻房屋侵占其房屋建筑面积为由主张排除妨害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原告代某某夫妻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不动产相邻关系人行使相邻权需要享有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通俗地说,当你认为别人侵犯自己的财产或者利益的前提,是自己必须具有对被侵犯的财产或者利益享有合法的权利或权益,这是被侵权人行使相邻权的基础权利。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和房屋双证制度,未享有房屋所在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在土地上搭盖房屋也未经职能部门审批致代某某夫妻缺乏对房屋享有合法的产权。因此,代某某夫妻诉称房屋相邻权遭受侵害也就缺乏合法的基础权利,而法院对于没有合法权属或者使用权的财产和利益则不予保护。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代某某夫妻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白俊猛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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