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9年2月
被害人罗某通过微信
联系仁怀市在校大学生黄某某
购买贵州茅台酒
二人商议
以每瓶1700元的价格
交易30件贵州茅台酒后
罗某向黄某某预付了10万元
随后
黄某某与林某某商议
黄某某以8万元的价格
从林某某处购买
2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
并由林某某负责发货给罗某
林某某通过空运
将2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
发往北京
罗某收到酒后
发现是假冒贵州茅台酒
遂向公安局报案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
涉案茅台酒不是该公司生产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
该案经遵义中院审理后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2000元。
二、扣押该案赃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判决后
被告人黄某某服判
未提起上诉
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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