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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销售假茅台被判刑一年六个月,罚款1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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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25 22:09:33  来源:遵义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则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即为数额较大,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介绍

  2019年2月

  被害人罗某通过微信

  联系仁怀市在校大学生黄某某

  购买贵州茅台酒


 

  二人商议

  以每瓶1700元的价格

  交易30件贵州茅台酒后

  罗某向黄某某预付了10万元

  随后

  黄某某与林某某商议

  黄某某以8万元的价格

  从林某某处购买

  2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

  并由林某某负责发货给罗某

  林某某通过空运

  将2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

  发往北京

  罗某收到酒后

  发现是假冒贵州茅台酒

  遂向公安局报案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

  涉案茅台酒不是该公司生产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

  该案经遵义中院审理后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2000元。

  二、扣押该案赃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判决后

  被告人黄某某服判

  未提起上诉

  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周玉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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