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四川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黔东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判令黔东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8000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经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吴某进行微信、电话联系,沟通劝说,吴某嘴上答应会履行义务,却一直没有实际行动,后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卡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全数冻结。
数日后,吴某因在外地出差洽谈生意,购买高铁票时被告知法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导致购票受限,滞留外地的吴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商谈还款事宜,请求解除相关强制执行措施。
经执行法官引导双方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放弃关于利息的请求,被执行人则一次性付清80000元的欠款。至此,此案顺利执结。
法官提醒: 案件当事人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将会对企业生产、个人生活产生严重影响。如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规避履行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可将其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并对拒不履行的人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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