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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县一夫妻闹离婚不愿养娃,法院:不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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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03 14:16:20  来源:台江县人民法院  

  在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时常因为孩子的抚养权而据理力争,可是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却不愿意抚养小孩,法院该如何处理?近日,台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

  夫妻闹离婚不愿养娃

  据了解,原告陈某(女)与被告张某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交往,时年陈某29岁,张某54岁,2005年双方按习俗举办婚礼。2006年3月17日生育长女张某甲,2009年6月20日生育长子张某乙,2010年7月22日生育次女张某丙,2013年4月24日生育次子张某丁,四个子女均在校就读。2016年9月1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在婚姻生活过程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偶尔有发生过争吵。2020年清明节后,双方因再次发生矛盾,原告独自外出。之后,于今年6月份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子女由被告抚养,夫妻财产住房归被告所有。被告则答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自己也年老了,只同意抚养两个儿子,女儿由原告自行抚养。案件经法院审理,双方因对子女抚养意见分歧较大,最终调解未果。

  法院判决不准离

  据承办法官介绍,离婚案件属三诉合一案件,需就离婚问题、子女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及共同债务问题等三个核心问题进行处理。虽然本案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但为了能够让双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多次给陈某、张某作调解工作,希望双方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商定子女的抚育权,但原告均不愿意抚养子女,而被告亦表示无能力抚养四个子女。而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有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鉴于此种情况,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的情形,但二人对子女抚养问题没有有效落实和解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二人的行为违背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原则。

  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不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目前双方息诉服判。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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