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 盘州男子支某于2017年3月经人介绍,与女子王某恋爱。今年3月8日,按照女方及其父母要求,支某去了王某家中定婚,给女方彩礼、三金及一些烟酒礼品等财物。今年5月1日,支某按家乡风俗,与王某举行了婚礼。
然而,婚后第四天,王某以回娘家为由,便一去不复返,支某多次电话联系王某,要求其回来办理结婚证均被其推辞。后支某去王某家寻找,被王某父母告知其已外出打工。
无法共同生活 要求退婚 返还彩礼
接下来,女方王某通过微信告诉男方支某,称两人已无法共同生活,要向支某退婚。对于女方的退婚要求,支某同意,但认为王某应归还他支付的彩礼及礼品等财物。
由于支某多次催要女方及其父母均未归还婚约财物,5月16日,支某到盘州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返还彩礼金额92000元,价值2400元项链一条、价值1700元耳环一对及价值2300元钻戒一枚,共计98400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向原被告释明,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在法官对该案进行情、礼、法各方面利害关系分析后,最终原被告达成协议,三被告当庭一次性返还原告支某彩礼金人民币48565元及项链、耳环、钻戒,原被告双方从此不再因原告支某与被告王某婚约关系相互给予的经济及财产发生任何纠纷。至此,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圆满解决。
(记者 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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