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家住遵义市的被告人李某训、方某商量后,用1500元人民币购买了面值100元的假币10000元。同年2月1日,李某训、方某携带购买的10000元假币,驾车从遵义市往毕节市方向行驶,途经毕节市大方县、金海湖新区时,以用假币购买商品换零钱的方式,分别在张某菊、罗某等人经营的商店消费,共使用5张100元面值的假币,找回真币438元。当日15时许,李某训、方某驾车到金海湖新区竹园乡羊场村3组村民杨某家经营的商店购买商品离开后,杨某发现收到的是假币遂报警,随后公安民警将李某训、方某抓获,并查获李某训、方某购买的面值100元假币92张。
李某训、方某因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月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庭审过程中,两被告认罪悔罪,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李某训、方某购买假币92张,总面值9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并将择期进行一审宣判。(记者 陈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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