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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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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7 10:04:09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精神,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深入推进“诚信贵州”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黔府发〔2014〕25号)、《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14〕46号)、《省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黔党办发﹝2014﹞49号)和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革专题组改革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企业诚信建设为重点,创建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通过树立诚信典型,引导和规范企业的信用行为,总结适合我省的企业信用建设方法和途径,为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

  第四条 示范企业的创建工作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市(州)申报的创建企业应当是市(州)诚信示范企业。

  第五条 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用办”)组织实施。创建示范企业工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原则上2年1个周期。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创建示范企业的主要指标有:企业公示信用信息记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公共信用信息记录、经营活动信用记录、社会贡献信用记录、社会形象信用记录和管理信用记录等。

  第八条 示范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14〕46号)规定的失信行为和其它相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

  (二)重视自身诚信建设,诚信经营、文明经营、依法经营,社会形象信用记录良好,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和创新性;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业绩突出;

  (四)在金融部门具有较好的信贷信用记录;

  (五)具有较健全的财务制度;

  (六)守合同重信用,合同履约信用记录良好;

  (七)依法纳税,纳税信用记录良好;

  (八)遵守劳动保障、就业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健全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变更手续,职工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障信用记录良好,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遵守《职业病防治法》依法为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九)遵守价格法规政策,价格信用记录良好,认真履行明码标价义务;

  (十)保证产品质量,产品信用记录良好;

  (十一)餐饮企业必须在卫生管理、原料采购、环境卫生、加工过程、餐具及消毒等方面符合行业标准要求;

  (十二)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十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信用记录良好;

  (十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企业员工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能够自觉维护自身信用形象,对积极关注社会公益事业,在全省民生惠民工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优先考虑;

  (十五)企业负责人信用状况良好;

  (十六)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十七)依法履行企业信息年报、公示义务;

  (十八)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十九)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按要求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完成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等任务;

  (二十)企业在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信用记录良好;

  (二十一)有专(兼)职企业信用管理人员;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九条 企业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失信惩戒期限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创建资格或示范企业名称:

  (一)企业产生单位犯罪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产生犯罪记录,或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二)在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和交通、消防、环保等方面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的;

  (三)被工商、质监、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经媒体曝光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社会公众或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意见较大,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和认真整改的;

  (六)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进入破产程序或宣布破产的、或被登记管理部门注销的单位;

  (七)企业及其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八)在建设运营过程中未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提出的有关要求,经提醒仍不整改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

  (九)企业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职业病危害得不到有效防治,被安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

  (十)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确认为示范企业的。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条 创建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条件,自我考评,认为符合该条件,应提出申请,并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申报表在“贵州诚信网(www.gzcx.gov.cn)”上下载;

  (二) 按照申报条件,提供本单位有关诚信建设方面的主要业绩的文字材料,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社会公益事业、精神文明创建和其他相关行业领域能反映企业信用情况的认定或获奖证书,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对已实现“三证合一”的申请人,只提供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在“贵州诚信网”下载);

  (五)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六)企业诚信承诺书;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根据属地原则,由县(市、区、特区)信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信用办”)分别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创建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推荐创建企业,并将推荐名单和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州)和贵安新区信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信用办”)。经市信用办审核后报送到省信用办。

  第十二条 省信用办将市信用办报送的市(州)诚信示范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委托专业从事诚信建设的省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进行预审。社会组织在调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失信记录、在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失信记录和企业在贵州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公共信用信息记录等基础上出具预审报告。

  第十三条 省信用办将社会组织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委托给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用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对企业进行社会诚信度调查,信用服务机构在客观调查的基础上出具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省信用办以社会组织的预审报告为基础,参考信用服务机构的调查报告,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提出符合创建条件的企业初选名单,联席会议进行综合评审并确定本届“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入选名单。

  第十五条 省信用办通过贵州诚信网和省内相关媒体对示范企业入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示范企业由省信用办统一颁发“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牌匾和证书,列入诚信“红名单”,录入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在贵州诚信网诚信示范企业平台向社会公告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示范企业可以享受相关部门提供的守信联合激励政策扶持,如在银行信贷、信用担保、财政贴息、产业扶持、政府采购、项目配套、费用减免等方面,为示范企业联合提供“绿色通道”或优惠政策。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示范企业名称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重新申报。有效期届满后未重新申报的企业,取消示范企业名称。

  第十九条 建立示范企业信用档案制度,档案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申报材料、重大信用活动记录、企业信用报告等,并将相应企业信用信息纳入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相关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条 充分利用贵州诚信网、《诚信贵州》刊物及有关媒体宣传报道示范企业诚信工作业绩。

  第二十一条 示范企业改变单位名称,应当及时向省信用办报告,以便对其进行相应更正,如示范企业涉及到变更企业法人等重大事项,按程序报省信用办重新评审。

  第二十二条 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已被确定的示范企业,如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现失信问题,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或撤销其示范企业名称。

  第二十三条 示范企业在公示期内或已被确定后,如被投诉或发现在其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欺骗行为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失信行为及程度进行认定,并由省信用办取消其示范企业创建资格或撤销其示范企业名称,并记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在贵州诚信网失信企业“黑名单”平台曝光,同时录入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相应的惩戒。

  第二十四条 示范企业涉及到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的有关问题,将在贵州诚信网及有关媒体上予以披露。被撤销示范企业名称的,自撤销之日起,在贵州诚信网及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不再享受联合激励政策优惠,并在2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信用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李凯莉【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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