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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联合激励政策(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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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7 10:02:00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会议精神,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机制,营造浓厚的社会诚信氛围,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黔府发〔2014〕25号)、《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14〕46号)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政策,对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实行联合激励。

  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享受联合激励政策实行确认制,诚信示范企业提供由省信用办出具的诚信企业“红名单”确认书,主管单位可通过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贵州诚信网核验有效期内的“红名单”,来确认诚信示范企业。经确认的诚信示范企业,将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税收管理方面

  (一)对重大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调整,涉及到省诚信示范企业范围的,根据企业的需求,优先为其提供纳税辅导或纳税提醒服务。对税收政策的热点、难点和纳税人办税的薄弱环节,通过纳税人学堂、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门户网站等渠道提供税收政策宣传、纳税咨询和办税提醒等服务。

  (二)税务部门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绿色通道”,优先为省诚信示范企业办理涉税事宜。

  (三)税务部门根据省诚信示范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发票用量和限额。税务机关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省诚信示范企业在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及开票限额时,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满足纳税人的发票用量和开票需求,并即时办理。

  二、工商管理方面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省诚信示范企业优先提供信用服务,指导加强信用建设;优先提供有关合同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培训、宣传和受理调解合同纠纷。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省诚信示范企业申请出具企业信用查询报告或信用证明的,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缩短办理时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办结。将被确认为省诚信示范企业纳入企业守信信息记录”,在信用查询报告或信用证明上予以载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省诚信示范企业办理企业变更登记、行政许可、动产抵押登记的,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缩短办理时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办结。需要进行实地现场核查的,在实地现场核查工作完成后,对符合规定的,1个工作日办结;对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清晰的省诚信示范企业,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七)建立贵州省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平台,提供备案企业营业执照查验。

  (八)除举报、重点检查及法定检查外,各级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应当降低检查频次和减少检查内容。

  三、企业产品方面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培育并推荐参加“贵州省名牌产品”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贵州省著名商标”评选。

  (十)优先为省诚信示范企业提供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服务(食品企业产品标准除外),指导和帮扶其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十一)在获示范企业名称有效期内,企业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活动中使用注明认定年度的“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字样或牌匾、证书的照片。

  四、人力资源管理方面

  (十二)除了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案件专查、定期书面审查等外,省诚信示范企业不纳入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范围。

  (十三)凡被确认为省诚信示范企业的省属国有企业,在对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时,可将获得省诚信示范企业作为考核因素。

  (十四)优先推荐评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创建省诚信示范企业做出贡献的企业人员,在评选省道德模范时可优先予以考虑。

  (十五)在引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时,符合有关条件的人才可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在申请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时可以优先考虑;可优先纳入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范围。

  (十六)省诚信示范企业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可享受企业“绿色通道”,实施快捷服务。

  五、资质管理及信用评价方面

  (十七)交通部门在企业资质申报、升级中,对提交省诚信示范企业证书的,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手续。对被确认为省诚信示范企业的道路运输企业,在行政许可及资源配置时给予政策倾斜。在日常行业管理上,实行差别化管理,针对省诚信示范企业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十八)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参与企业信用评价的省诚信示范企业,在评价打分标准中给予一定加分。

  (十九)通信行业应对省诚信示范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许可、优先选择接入和优先结算。

  (二十)文化管理部门对省诚信示范企业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在日常监管中,除举报、重点检查及专项检查等情形外,对省诚信示范企业调整监管检查频次。

  六、环保方面

  (二十一)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对省诚信示范企业建立“绿色通道”,优先予以许可。

  (二十二)对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予以积极支持。

  (二十三)符合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二十四)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

  (二十五)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

  (二十六)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予以考虑。

  七、国土资源方面

  (二十七)土地专项调查、土地复垦整理、各类规划修编、地价动态监测等政府分散采购中,在同等条件下对省诚信示范企业予以优先进入。对中标的省诚信示范企业,依据合同内容,积极为其工作开展创造条件,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全程服务。

  八、海关方面

  (二十八)贵阳海关对省诚信示范企业提供下列服务:优先办理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换证及报关员备案手续;优先选择作为海关便捷通关试点;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检和放行手续;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预约通关手续;优先办理进出口商品归类和化验手续;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

  (二十九)贵阳海关对被确认为省诚信示范企业的A级企业,根据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适用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实行较低查验率、优先选择作为海关改革试点、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等海关通关便利措施;对被确认为省诚信示范企业的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在A级企业基础上,还适用信用担保先行验放、海关企业协调员制度、AEO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通关便利等通关便利措施;对被确认为省诚信示范企业的B级企业申请A级管理,以及A级企业申请中国海关认证的经营者(AEO)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行受理和审批;对尚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省诚信示范企业,如需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优先进行受理和审批。

  九、政府专项资金及贴息安排方面

  (三十)对省诚信示范企业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政府投资补助、项目贴息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三十一)对中小型省诚信示范企业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十二)服务业管理部门对省诚信示范企业申报服务业发展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三十三)在符合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要求基础上,同等条件下,科技部门优先支持省诚信示范企业。

  (三十四)相关部门在符合现有专项资金政策的条件下,在项目立项和财政补助额度方面对省诚信示范企业优先给予支持。

  (三十五)经信部门对省诚信示范企业的技改项目,在符合《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优先给予支持。

  (三十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能快则快,能简则简,能优则优”的原则,为省诚信示范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在诚信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

  十、企业融资服务方面

  (三十七)将获得省诚信示范企业作为奖励信息录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为“红名单”。

  (三十八)最大限度满足省诚信示范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权限范围内采取灵活的授信管理方式,扩大授信额度,根据企业在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中反映的综合信用情况,增加信用良好的企业授信额度,省诚信示范企业在授信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合理确定抵(质)押担保方式,积极提供多种信贷支持模式,尽可能减少贷款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省诚信示范企业贷款审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十九)引导和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给予省诚信示范企业提供结算、汇兑、转账、委托理财、咨询等多种金融服务,努力降低企业业务结算成本,加快资金周转。对省诚信示范企业,银行在办理开户、结售汇及外汇收支等方面尽量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

  (四十)丰富融资品种,拓展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对省诚信示范企业适当下调利率,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省诚信示范企业开办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鼓励省诚信示范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加强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上市的宣传推广和培训,优先支持有条件的省诚信示范企业采用债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方式融资。

  (四十一)优先将省诚信示范企业纳入创新金融产品试点。对信用记录良好的长期中小企业客户,引导和支持商业银行简化贷款手续,并积极推广符合企业生产周期的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改进对省诚信示范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省诚信示范企业开展授信业务,发放信用贷款。

  (四十二)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针对不同地区省诚信示范企业的数量和分布状况,适当将支农再贷款限额、支小再贷款限额、再贴现限额向省诚信示范企业集中的地区倾斜,支持当地金融机构加大对省诚信示范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

  (四十三)为中小规模省诚信示范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通过征集企业融资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将积极向银行、投资机构进行推荐,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短缺困难。

  (四十四)享受优惠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省诚信示范企业提供优质担保服务,并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一、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四十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省诚信示范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并积极依法对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

  十二、公共安全管理方面

  (四十六)公安机关对诚信示范企业建立“绿色通道”,对企业报案、投诉、举报以及行政审批、备案等申报事项,优先受理、快速办理。

  (四十七)及时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根据企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四十八)企业法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多次有效签注,需在企业所在地市、州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商务备案登记后,凭商务登记备案证明,直接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办理赴澳门多次或1次有效商务签注,到省公安厅或市、州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赴香港多次或1次有效商务签注。

  (四十九)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行政审批实行网上受理及初审。申请单位通过互联网登录“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服务网站”提交相关业务申请及材料初审;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运营单位企业办理备案登记,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缩短办理时间。均2个工作日办结。

  (五十)为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的企业优先提供技防产品型式检验上门服务,优先受理,缩短办理时间,10个工作日办结。

  (五十一)日常消防安全监管过程中,提供消防安全指导服务和技术支持。对省诚信示范企业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压缩审批时限。

  (五十二)对省级诚信示范企业中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期限由原15个工作日缩至8个工作日;市(州)公安机关审批、备案期限由原10个工作日缩短至6个工作日。

  十三、林业生产管理方面

  (五十三)林业生产管理部门对省诚信示范企业在生产中需要利用木材及其制品时,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减免相关费用。

  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

  (五十四)省诚信示范企业与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规划、监理企业等联合组建建筑业企业集团的,经重新核准,其子公司可继续保持原有企业资质。

  (五十五)支持省诚信示范企业向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领域全面拓展业务,符合条件的省诚信示范企业优先通过资格预审。

  (五十六)对省诚信示范建筑企业采用担保函作为建筑业企业保证金,鼓励采用保险方式替代质量保证金,除依法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不得收取其它形式的保证金或费用。

  (五十七)对省诚信示范企业新申办建筑工程资质、资质升级、増项、延期的给予支持。资质动态监督检查中免检。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省诚信示范建筑企业列入全省100个建筑业重点扶持骨干企业。

  (五十八)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省诚信示范企业授予相应建筑技能培训鉴定资格。

  十五、检验检疫方面

  (五十九)优先推荐实施一类管理、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检验检疫措施。

  (六十)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报检、查验和放行手续;优先安排办理预约报检手续;优先办理备案、注册等手续。

  (六十一)优先安排检验检疫优惠政策的先行先试。

责任编辑:李凯莉【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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