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黔府发〔2012〕40号)要求,现就全省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时间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入户登记工作为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个体户抽样调查时间从2014年4月1日开始。
二、普查对象
此次普查对象为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都属于经济普查的范围。
三、普查内容
此次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和水消费情况、科技情况和信息化情况等。
四、普查义务
所有普查对象都有义务依法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填报普查表,按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普查规定
(一)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普查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法定保密义务。
(三)经济普查获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六、咨询举报
普查中如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的,请向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咨询、举报电话:0851—6677088,5282864)
特此公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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