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花季少年离开校园后,经济拮据合谋抢劫,不料在抢得10元钱后便被抓获。目前,该案经汇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二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500元。
犯罪嫌疑人梅某和李某是遵义县人,他们刚初中毕业,相约来两城区打工。由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便打起了抢钱的主意。2013年3月的一晚,二人经预谋后,来到汇川区苏州路,对受害人潘某、崔某、陈某、卢某实施了抢劫,在抢得受害人陈某10元钱后匆匆逃离。四名受害人大声呼救,并与正在附近巡逻的警察一起将两人抓获。
经审查,汇川区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二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抢劫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梅某、李某二人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配合默契、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关系,均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幅度内量刑。但考虑到梅某作案时年仅15周岁,李某年仅16周岁,均系未成年人,且被抓获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遂对二人减轻处罚,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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