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单位其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主体工程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挖砂、采石或滥挖中药材、滥采观赏石材等,个人最高罚3000元,单位最高罚3万元;开垦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作物,开垦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2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实习生 刘卉 记者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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