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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巩县2011年至2012年滥伐林木犯罪案件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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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3-25 16:18:02  来源:  

  目前,岑巩县检察院对该县滥伐林木犯罪案件的分析材料引起了县政法委的高度重视,决定把相关材料纳入岑巩县注溪镇周坪村社会管理创新试点工作培训内容。分析材料也引起了林业等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相关部门以分析材料为基础,对相关制度和管理机制进行了完善。现结合岑巩县2011年至2012年滥伐林木犯罪案件查处情况对此类犯罪分析如下:

  一、 案件受理情况

  2011至2012年,我院共受理各类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11件297人,其中滥伐林木案件20件32人,分别占案件数和人数的 9.5%、10.8%。2011年滥伐林木案件11件16人,2012年为9件16人,两年的案件人数持平。

  二、案件呈现的特点

  1、滥伐林木案件绝大多数为无证砍伐,但也有个别为有证超额采伐。在2011年至2012年移送审查起诉的20件案件中,无证砍伐17件,占85%,有证超额砍伐3件,占15%。

  2、犯罪主体身份主要为农民。森林资源主要分布于边远农村,农民成为了此类犯罪的主体。在移送审查起诉的32名被告人中,农民身份者31人,占96.9%,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1人,占3.1%。

  3、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低。这些案件中,被告人接受的文化教育少,主要为小学、初中文化程度。在移送审查起诉的32名被告中,小学文化程度者16人,占总数的50%,初中文化程度者12人,占37.5%,高中(中专)文化程度者4人,占12.5%。

  4、犯罪主体年龄呈现高龄化趋势。由于年轻人外出打工,农村的劳动力主要为中老年人,为此犯罪主体年龄呈现高龄化趋势。在移送审查起诉的32名被告中,60岁以上2人,占6.3%,50岁以上不满60岁5人,占15.6%,40岁以上不满50岁16人,占50%,30岁以上不满40岁7人,占21.8%,20岁以上不满30岁2人,占6.3%。

  三、案发原因探析

  一是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城镇建设对木材的需求量日益增多,一些木材加工厂商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大肆违法收购木材,导致乱砍滥伐案件频繁发生。

  二是虽然我县经济建设近年来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一些生活在偏远山区的农民生活依然窘迫,出于盖新房、治病或维持平常生活等原因砍伐林木。如陆某某滥伐林木案,系陆某为改造危房,在无证的情况下砍伐了林木。

  三是法律宣传不到位,相当一部分被告人对此缺乏法律意识,认为砍伐个人所有的林地不需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造成在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理所当然地砍伐。如刘某滥伐林木案,系刘某在自己责任山中无证砍伐林木,当事人对自己的犯罪认识不够。

  四是林业主管部门在发放林木采伐证后,未及时派人进行采伐监督,导致采伐者心存侥幸,超量砍伐林木。如陈某某滥伐林木案、舒某某滥伐林木案和刘洪贵、刘某某滥伐林木案,均系在办证的情况下超额砍伐林木。

  五是办理采伐证的时间周期较长,导致一些群众等不及审批就上山砍伐。如杨某某滥伐林木案,系杨某某提交办证申请后,急需木材修建烤烟棚,在未取得采伐证的情况下砍伐了林木。

  四、对策和建议

  一是开展送法下乡及警示教育活动。林业等有关部门要深入乡镇、农村加大对保护森林资源方面的法律宣传,要通过以案释法、发放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切实有效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二是林业主管部门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坚持为民服务宗旨快速办理相关手续,避免办证程序繁琐,时间冗长。同时,加强对采伐的监督力度,保证不超额砍伐。

  三是民政部门加大困难救助力度,通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发放困难救助金等方式对农村困难群众进行救助,最大限度避免因经济困难而导致滥伐林木现象发生。

  四是加大滥伐林木的惩处力度。相关职能部门要对明知故犯或存在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处罚,提高滥伐林木犯罪的成本帐,切实遏制滥伐林木的高发势头。(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刘永金)

责任编辑:凌忠云【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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