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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营改增”:广播影视服务业将征6%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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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5-29 09:03:37  来源:南都网  




  南都讯 记者王卫国 实习生温一冰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日联合发文明确了今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的相关税收政策,新增的广播影视服务业将按6%税率征税。

  去年启动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成为我国财税制度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今年这一试点不仅针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而且扩大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

  税率方面,昨日发布的通知指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的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新纳入试点的广播影视服务业将等同现代服务业按6%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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