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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奶粉限带令生效 可罚50万港元及监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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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3-04 11:08:43  来源:  

  值得一提的是,特区政府还曾研究过将奶粉定性为储备商品,该提议最早由行政会议成员兼新民党立法会议员叶刘淑仪提出。目前,香港仅有大米这一种货品作为储备商品被管制,若违反《储备商品(进出口及储备存货管制)》,最高罚款为500万港元和监禁7年。

  特区政府向香港立法会提交的参考资料证明了曾考虑将配方粉列为储备商品的方案,但经研究后认为“我们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大量进口配方粉借水货活动被带离香港,以致供本地食用的个别牌子配方粉出现缺货情况”,因此“现阶段没有需要管制进口和存货水平,修改《进出口(一般)规例》对达到政策目标更为合适”。

  内地民众可略感安慰的是,从目前5000港元罚款个案来看,法官对个人自用携带奶粉出境违例仍只是小惩大戒,50万港元和2年牢狱之灾恐怕还是针对水货客集团的。

  是否有违《基本法》与世贸条款

  2月22日,特区行政会议建议,行政长官指令制订《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该修订规例同日在宪报刊登。2月27日,修订规定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并于3月1日起生效。

  尽管港府通过合乎程序且最有效率的方式迅速推动了立法,但这一似乎有损香港“自由市场”美誉的法令仍旧受到了不少质疑。

  香港零售管理协会就提出,此次规限奶粉出口的措施,是否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5条,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相抵触?

  香港食物及卫生局在向立法会提交的参考资料中,回应称修订建议符合《基本法》,包括有关人权的条文。

  另一个棘手问题则是世贸组织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根据这一协定,各成员不得就出口任何产品制订或维持任何禁制或限制。不过总协定明文容许暂时实施出口禁制或限制,以防止或舒缓对出口成员十分重要的食品或其他产品严重短缺的问题,将之列为例外情况。

  因此香港食物及卫生局认为,若其他世贸成员质疑香港限奶出口措施,香港可援引上述例外情况条文应对。

  对于此次奶粉禁令,不少内地人士大呼香港不再是自由贸易港,而该政策在香港商界也充满了争议,商界代表多次对此向政府谏言。

  香港零售管理协会主席麦瑞琼便在政府宣布修例当日表示,香港零售业界已经在尽力协调以保证向香港家长的供应。她担心特区政府此举会影响香港自由贸易港的形象。“有人担心这次是奶粉,下次会不会是巧克力或者牙膏呢?”她说。

  实际上,奶粉禁令公众咨询期完结时,香港食物及卫生局共收到50份意见书,其中35份由个人提交,15份由机构提交。约有一半由个人提交的意见书对立法建议表示支持,部分个人和居于内地的儿童家长认为安排过于严格。而所有提交意见的机构均对奶粉禁令表示了不满或持保留意见。

  港九药房总商会有限公司在意见书中称:“限制奶粉出口的建议实在过于激进,须知香港经多年来的努力才赢得自由贸易地区的前列位置,实不应匆匆推出限制措施,破坏自由贸易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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