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上午,施秉县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该县第一例酒驾案。
2011年7月25日20时30分,陈某(男,30岁,住施秉县杨柳塘镇上敖村地南组)驾自购的贵H73191轻型普通货车,在施秉县城关镇杉木河路(白沙井)处,上坡转弯时车辆控制不好,将行人曾一洪撞倒后驾车逃离现场;在驾车逃逸行驶至施秉县城关镇中沙大道(水利局)时,从右侧强行超越正常行驶的龙某驾驶的贵HU2209出租车时,所驾车左后货厢角刮擦出租车右前角,继续逃逸。于23时被县交警大队抓获。经抽取驾驶人陈某静脉血样鉴定,酒精浓度达196.8mg/100ml,属醉酒驾车。该事故还造成行人曾某轻伤,贵HU2209出租车损坏。
驾驶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县交警大队以涉嫌该罪立案侦查,依法移送起诉。这是“醉酒驾驶”正式列入刑事犯罪以来,施秉县立案侦查的第一起“酒驾”案件。
在庭审中,公诉人逐一出示了由县交警大队侦查获取的证据,法庭全部当庭予以确认。法庭对被告人陈某当庭作了宣判,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唐光新 舒秀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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