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榕江县大丰木业有限公司因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被消防部门依法处以了5000元的罚款。
为深入推进“清剿火患”战役工作,近期以来,榕江消防大队不断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力度,全力消除辖区火灾隐患。在检查中,大队发现榕江县大丰木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大队随即向该会所负责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为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行为,捍卫法律权威,减少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大队经多方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做出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的处罚。(张正特 陈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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