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来临,为建设文明县城,打造优美旅游环境,雷山县人民政府近日发出《关于禁止在雷山县城区域鸣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禁止在县城区域鸣放烟花爆竹。
《通告》规定:除除夕夜至正月初一、元宵节以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可以鸣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任何单位、个人或组织不得鸣放烟花爆竹。
对违反规定鸣放烟花爆竹的,将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目前,该县通过广播电视台、街道张贴、散发传单、短信发送和车辆巡回宣传等方式进行广泛教育宣传。 (余八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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