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 (顾业成 记者 李丽娟)一名代理人以向法官送“好处”为由,向当事人索要5000元,致使承办案件的法官背“黑锅”。近日,该名代理人被榕江法院“驱逐出境”,不准在县法院进行诉讼代理活动。
2008年11月,榕江县法院受理王某某诉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王某某便委托吴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吴向王索要5000元钱,理由是“打点法官,多判赔一点。”原告王某某信以为真,就拿得 5000元交给吴。后来吴拿得3000元送给承办该案的法官,被承办法官严辞拒绝。吴就将5000占为已有。
该案调解结案后,承办法官同原告一起到银行划款,途中承办法官提及吴送钱被拒绝一事,原告王某某才知5000元为吴占有。原告王某某电话与吴联系,吴仍说拿3000元给承办法官了,承办法官及时在电话中对质,吴才没话可说。此后一年多时间,原告向吴追索此款未果。2010年1月11日,原告王某某向县法院纪检组反映,纪检组对此非常重视,通过多次努力,吴才于2010年4月21日将款项交清。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