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状交了3个月,法院不立案,也不给书面裁定。”家住贵州省
起诉:法院不立案不裁定
据龙秀兰讲,2008年8月1日,她因医疗纠纷将城关镇政府和县计生局一并告到县法院。起初,立案庭法官在收下诉状后对她说,是否立案,法院审查一周后作答复。
7天后,当龙秀兰和丈夫吴光辉来到法院问情况时,立案庭法官说:“你的案子我们决定不立案了。”
“按照法律规定,不立案也应该给个书面裁定呀!”,次日,龙秀兰和丈夫返回法院索要裁定书。“不立案也不给裁定。”他们的要求遭到了立案庭法官的拒绝。
“没有裁定书,无法上诉。”在听了律师的建议后,龙秀兰和丈夫只好来到
中院:两次监督无济于事
在接到龙秀兰的反映后,黔东南州中院十分重视。10月9日,中院立案庭在龙秀兰的诉状上批示:“转
拿着中院的批示,夫妻二人再次找到县法院。“中院是喊我们审查,不是叫我们直接立案。你的案子我们审查过了,决定不给你立案。”立案庭陶庭长说。
10月23日,夫妻俩不得不再次来到州中院。“龙秀兰的起诉是符合立案条件的……”中院立案庭王庭长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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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士: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人士介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他们认为,法院不立案不裁定的做法,不仅剥夺了当事人起诉和上诉的权利,同时也剥夺了当事人民事争议的实体权利,这不仅会激化社会矛盾,导致民怨的产生和积累,也会损害人民法院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
“法院不立案不裁定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有关审判人员的法律责任。”他们说,这是最高法院的规定。
(林峰 齐白生)
稿件发出后,本港与
黔东南信息港
200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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