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旅游业的经济质量和效益,
一是鼓励旅游企业创“星”。凡被评为AAAA级旅游景区的,由县财政奖励申报单位10万元;被评为AA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5万元。新建或改建旅游酒店,被评为四星级以上旅游酒店的,奖励10万元;被评为三星级旅游酒店的,奖励5万元;被评为二星级旅游酒店的,奖励2万元。
二是鼓励“农家乐”发展壮大。在民族村寨内发展“农家乐”,经县旅游部门颁证,正式对外营业且一次性接待能力达到40人以上的农家乐经营户,从经营年度起3年内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中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返还,第4年返还70%,第5年返还40%,农家乐经营户个人所得税按餐饮服务业中最低征收比例征收。
三是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办旅游商店。对新办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和景区内新开的旅游商店,从经营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中属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返还,其所得税按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实行“三免两减半”。
四是鼓励旅游企业组建旅游车队。对符合标准的旅游企业非线路营运旅游车辆和新组建的旅游车队车辆,可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申办临时报停手续,经审批报停期间免收有关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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