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现金形式向交易对方行贿赂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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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12-15 00:00:00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港讯(李清 记者 潘光银)
施秉县一当事人,在招揽印刷业务活动中,以现金形式向交易对方进行贿赂。近日,案发后施秉县工商局认为该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商业贿赂,罚款2000元人民币。
据介绍,此案件首先由施秉县人民检察院介入,至今年11月底,该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向施秉县工商部门进行移交,随后,施秉工商以商业贿赂案对当事人王某某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王某某从2003年至2005年期间,在招揽印刷业务活动中先后两次向以现金形式向交易对方进行贿赂。
施秉工商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关于“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规定以及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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