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彭某某饮酒后骑车行经镇远剧场门口时,向对面走来的吴某乙、唐某等人喊了一句“早点回家”,后双方发生口角,吴某甲便走到唐某面前殴打唐某,彭某某、吴某乙等人见状也参与打斗,后彭某某手持地上捡来的拖把棒殴打吴某乙的左侧肩部,造成吴某乙左锁骨骨折。经鉴定,吴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并与被害人吴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后支付医疗等费用3万元,取得吴某乙谅解。
镇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彭某某酒后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结合二被告人此前曾有违法犯罪记录、在本案中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在寻衅滋事案件中,酒后闹事占较大比重。日常生活中,饮酒要适当,过量饮酒不但伤害身体,而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缺乏准确认识,容易出现过激行为,甚至引发违法犯罪,而醉酒并不能成为不受法律制裁的理由,酒后寻衅滋事,必将受到法律处罚。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