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上午,镇远县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宣判四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刘某、周某、杨某、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处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金,同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经查,2021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刘某、周某、杨某、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以本人名下银行卡出租或出售给他人,后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
镇远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外,被告人付某见财起意,通过补卡方式将卡中余额占为己有的行为还构成盗窃罪。鉴于四被告人均有投案自首情节,同时结合四被告人犯罪的情节轻重、认罪悔罪表现和退赃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随着各种新型网络犯罪不断出现,手段层出不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诸如出租、出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对公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号等,还有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洗钱等活动,都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形式。法官再次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保护好个人信息,切莫贪图不法利益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最终身陷囹圄。(杨明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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